焚烧处理:对于一些可燃垃圾,可以采用焚烧方式进行处理。但需注意排放的污染物控制,避免对大气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环保宣教: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让村民了解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的垃圾处理方法。
答案解析:农村生活垃圾采建小型焚烧炉。这种处理方式运行费用较小,但因小型焚烧炉直接排放,对大气产生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如直接填埋,一是占用填埋场地空间,二是部分生活垃圾尚具有一定价值,如废旧报纸、塑料瓶等可具有回收价值,厨余垃圾可沤肥处理。因此分类-资源化是农村垃圾最好的处理途径。
集中处理。“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区)集中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模式,统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每个村建垃圾收集箱,乡镇建垃圾中转站,后运到县级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最大缺点是运行费用很高。(2)建小型焚烧炉。
厨余垃圾生活化处理:烂菜叶、不需要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散养了几只鸡鸭,吃不完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鸡鸭不吃的蔬菜瓜果再把它倒到菜园土里,堆肥抠肥。厨房的生活用水,洗菜水一般排到化粪池内。
主要是填埋,就是统一运到垃圾填埋场处理。如果条件合适,有的进行垃圾焚烧余热发电。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烧三种处理方法。填埋处理法。填埋法是指利用天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空间,将垃圾填充、压实、覆盖达到储存的目的。垃圾填埋处理具有投资小、运行费用低、操作设备简单、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垃圾等特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3、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4、第八条 订购省外锅炉设备,必须有产品制造地的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产品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经使用地的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后方可购入。第九条 凡购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锅炉设备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否则当地环保部门有权按规定给予处罚。
5、第三十八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依法处罚和”、“谁破坏谁补偿”字样;并增加两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等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费由自治县征收,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污染防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十八)《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十九)《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40号令) 将第十十八条修改合并为一条,即:第十七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环境卫生设施,并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环境卫生工作须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删除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