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厂安全检查一般分四种形式,既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不安全因素整改。⑴定期安全检查:①厂级检查,每季度及元旦、春节、五国庆节;由主管厂长带领厂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②每月由厂安全部门组织各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查,检查记录作为考核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的依据。
2、浓缩脱水机。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个系统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主机纠偏保护装置、急停开关是否灵敏;主机润滑是否及时;设备周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电机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1除臭装置。
3、为本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车间安全 车间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办公室。各车间、班组必须设立安全员,并制定安全员岗位职责。员工在生产中必须执行有关生产管理规定和岗位工作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和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5、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
文件资料安全管理 公司行政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办公室;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质量办公室;财务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金融部;已归档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资料室,未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由各部门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规定污水处理厂各级领导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污水处理厂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5mg/L。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法律依据:《消毒隔离管理总则》 无菌技术原则 无菌操作环境应清洁、宽阔。
1、工作原理的区别 化粪池:基于沉淀和厌氧发酵的原理,去除污水中的悬浮有机物,是初级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沼气池:与畜舍、厕所和日光温室相连,通过不断输入人畜粪便,确保沼气池持续产生燃气。这不仅方便了粪便管理,改善了环境卫生,还有助于将沼液作为肥料使用。
2、发生的地点形式多样化。如船舱、贮罐、管道、地下室、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发酵池等。(4)危害具有隐蔽性并且难以探测。(5)可能多种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间存在硫化氢危害的同时,还存在缺氧危险。(6)某些环境下具有突发性。
3、另外,下池操作不必过急,时间不宜过长,如感到不舒服应立即出池,离开沼源。引起爆炸的原因是窨井中存在的沼气,时间久了沼气的浓度就很大,一遇到火源,就会立即爆炸。另外沼气中还含有有毒气体,开启沼气池时靠近可能会导致昏迷的情况出现。
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沼气,先要完善沼气收集、贮存系统。同时严格管理,做好防雷、防火、防爆等措施,利用方法有:沼气搅拌,利用产生的沼气对一级、二级污泥消化池进行搅拌,促进消化进程。
有限空间的分类如下: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管沟、暗沟、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废井、地窖、检查井室、沼气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地上有限空间 如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粮仓、料仓等。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是分散处理生活污水的新型构筑物,适用于近期无力修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或城镇污水管网以外的 单位、办公楼、居民点、住宅、旅馆、学校和公共厕所等。
户用沼气池的日常管理 加强沼气池的平时养护 (1)使用不正常的沼气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漏水漏气产生的;另一种是原料发酵不正常产生的。 对于漏水漏气造成用气不正常,应对症予以处理。①沼气池投料后一直不产气或产气不正常,压力标识上始终未超过某一数值。
Ⅴ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以“三结合”为标准,池型采用底层出料水压式沼气池,沼气池包括发酵间、储气室、进料口、出料口、天窗口、水压间等六部分。
米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 米,即约420 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如果是地上式,除了污水处理厂本身占地,也将影响周边土地的利用。
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每天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 每天处理污水5万~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 每天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表〔2001〕77号,污水厂产生臭气的生产设施的应设置不小于50-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管理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法律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3城市污水处理厂第3条 与城市规划居住。